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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术委员会

学术委员会名单

  经第四十五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为:周海梦、王子卿、张海戈、陈吕军、曾宪纲、孟凡国、王玉龙、蔡强、盖国胜、郝吉明、胡卫江、江亿、吉吟东、李军、刘锐、施祖麟、王志新、肖玉兰、吴振宇、张书练、周立兵。

  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班子为:主任周海梦,副主任王子卿,秘书长曾宪纲,副秘书长吴振宇。


章程:

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
(2004年11月12日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第五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)

第一章 总则

  1.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学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)是本院学术审议机构,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  2. 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提高本院的科学研究水平,促进本院整体发展;发挥科技人员在本院业务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;发扬学术民主,开展学术交流活动,维护学术公正。
  3. 院学术委员会接受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指导。

第二章 职能

  1. 审议本院科技发展规划及科技创新机构建设方案,评议本院科技工作的重要决策,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科技问题的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。
  2. 指导全院性的学术活动。
  3. 审核本院资助的研发领域、方向及重点项目,监督项目的实施;评审本院申报各类科技计划、成果鉴定、验收、奖励项目。
  4. 评定科研人员内部专业技术职称,建议院长聘任专业技术职务;评议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;推荐相关人员到有关科技组织任评审专家等。
  5. 受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委托,对涉及本院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,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。

第三章 组成

  1.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以下人员中产生:在本院全时工作或在本院兼职的高级职称人员;与本院专业相关的清华大学的高级职称人员。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科技创新部征集本院各职能部门、各科研机构意见后推选,其人选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,由院长聘任。
  2.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,可以连任,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80%。委员在本院退休或离开工作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,不再担任本职。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更换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,报院长批准。
  3.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,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委员会议。个别外聘的委员在亲自与会有困难时,根据需要可以通讯方式表达意见。
  4.  
  5. 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问题时,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专家教授参加会议,充分听取邀请专家教授的意见。
  6.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,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。
  7.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,副主任若干人,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,其人选由院长办公会议通过,院长聘任。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为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。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,商讨、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。
  8. 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。秘书处设在院科技创新部。
  9.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业和专题组。
  10. 院学术委员会活动如需要委员回避,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。

第四章 附则

  • 本章程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。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。
  •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,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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